前言
尊敬的保险信访人:
为及时妥善解决保险消费者与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涉及到的保险合同争议,参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四川保监局和省、市、区司法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经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批准,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该委员会旨在妥善调解行业小额合同争议与纠纷,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您愿意通过委员会对您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请认真阅读本须知,同时根据本须知的相关提示和委员会的要求,提出调解申请并配合调解工作。
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保险合同争议调解服务。
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须知
一、受理案件类型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或赔付金额低于索赔金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的保险赔案;接受法院委托的未进入仲裁和诉讼的保险赔案。
二、受理条件
我们受理的保险合同纠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争议所涉保险公司是本会会员单位,且已自愿加入本调解机制;
(二)争议双方中保险消费者一方须为保险个人消费者;
(三)争议所涉保险公司对该争议有明确处理意见,而争议的另一方不接受,且已进行过协商,仍未解决的;
(四)争议属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
(五)争议经所涉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
(六)不涉及第三方利益;
(七)未经诉讼或仲裁程序;
(八)保险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三、调解的申请
您在向我们正式申请调解时须向我们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保险合同争议调解申请书》(一式4份),其中应当写明:您以及被申请方的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的要求、事实与理由;
2、您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3、调解所要求的其他应当写明的事项。
四、受理前协商
我们收到调解申请后会立即向所涉保险公司发出协商建议函,要求该公司与您再次协商,力争双方自行和解。
五、调解的受理
我们会在再次协商结束后3个工作日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决定受理的,我们将及时制作《保险合同争议调解受理通知书》送达您以及被申请方;决定不予受理的,我们会及时书面告知您并向您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我们接到您的调解申请后,经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会要求您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您放弃申请。
六、调解双方的义务
您及当事另一方承担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争议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七、调解员的确定
我们置备有调解员名册,供您查阅。您应当在收到调解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调解员名册中选定1名调解员或者委托委员会指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的,则由我们指定调解员。
对于涉及保险金额较大或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我们将决定是否采取合议制。采取合议制的争议由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争议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我们指定1名调解员任首席调解员,另2名调解员由争议各方在调解员名册中各选定1名或委托我们代己方指定。未能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者委托的,则由我们指定调解员。
八、回避申请
如您认为调解员具有可能影响调解公正进行的情形,可以在调解员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委员会主任裁定。一方不服委员会主任裁定的,视为拒绝调解,调解将终止。
九、调解的时间期限
1、调解员将自受理争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并通知您以及对方当事人。
2、调解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调解员在双方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协议各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十、调解协议的执行
您与当事另一方签署生效的调解协议,双方应当遵照执行。若您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有异议的,可以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保险公司在签署调解协议书之后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承诺书的规定履行。
十一、调解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1、您向调解员书面表示不予接受继续调解的;
2、调解的规定时间届满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3、双方存在严重和关键的意见分歧,调解员确定无法调解的;
4、您在调解进行期间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
5、通过调解员对争议事项的最新了解,确认该争议不符合我们受理保险合同争议条件的。
决定终止调解后,我们会及时告知您及当事另一方,并不再受理任何一方就该同一争议事项的调解申请。
十二、调解过程中,您及当事另一方均不得向社会公开披露调解争议的情况。
十三、若您对调解工作有意见,欢迎向委员会特邀监督员投诉。
争议调解联系电话:86756626(人身险)86781782(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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